0元接手4家健身房,收走75万余元会费
有些健身卡是在店铺已经决定关门之后才打折的。上海虹口法院今年 1 月以合同诈骗罪判了一个「职业闭店人」:不付对价接手 4 家健身机构,闭店前大肆低价卖卡,收走会员费 75 万余元。另一起案子里,股权转让第二天就换了法定代表人,半个月后公司注销——一位会员起诉,拿回 8260 元。
关门前一周办的那张卡
先说一件反常的事:有些健身卡,是在店铺已经决定关门之后才打折的。
不是清仓,不是资金周转。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今年 1 月 29 日的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某阳「多次以不支付对价的方式承接经营不善的健身机构」;并且「在明知所承接的健身机构会在短期内闭店的情况下」,用拖延工商变更登记、出资雇佣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办法,企图规避闭店产生的法律责任。
接手之后是另一段:他「采用许诺支付租金、水电等物业费用、部分支付员工工资等方式延缓闭店的发生,并在闭店前大肆通过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推销健身卡、私教课程,与会员签订《会籍合同》」。
这两段话拆开读,顺序是这样的:先知道这家店要关,再把年卡打到明显低于市场价卖出去。
判决认定他骗取被害人许某伟、徐某等会员支付的会员费共计 75 万余元。
央视《法治在线》4 月 28 日的报道里,上海警方把这套流程概括成一句话:不为经营,只为敛财。
按同一篇报道引述的警方口径:2023 年 10 月到 2024 年 9 月,不到一年,4 家健身房,普陀、闵行、宝山、嘉定等区,200 多名消费者。各店存活时间,短则两三个月,长则五个月。有消费者是在关门前一周刚交的会费。
2026 年 1 月 29 日,虹口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陶某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请注意这里被认定的不是「经营失败」,是「诈骗」。
法院看的不是折扣本身,是这一整套动作加在一起指向的同一个结论:他从签合同那一刻起,就没打算把服务做完。
放回这套动作里,那次打折才不是促销。它是闭店流程里的一道工序。
一天换法人,半个月注销
再看一张时间表。
2023 年 9 月 13 日,北京一家瑜伽店的原股东刘某与薛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9 月 14 日,薛某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
9 月底,公司申请注销。
10 月,会员王某发现店铺关门。
从签协议到换法定代表人,一天。从签协议到申请注销,半个月。
这家瑜伽店有会员约 200 人。王某先后多次充值购课,花了数万元,账户里还剩 8000 多元没消费。
薛某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是一份「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他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
2024 年 4 月 3 日判决:薛某退还王某会员卡中剩余金额 8260 元。诉讼费 10 元。
这是一份民事判决。薛某承担的是赔偿责任——本案里他没有被指控任何犯罪。
这个案子后来进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报刊文、最高法官网转载时,称它是全国首例「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的案子。
一份《清算报告》,登记机关做的是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形式合规,就予以登记。公司一旦注销,法人资格消灭,会员卡里的钱从「公司欠你的债」变成了「没有债务人的债」。而中间那个新上任的法定代表人,名下通常什么都没有。
这三样东西——形式审查、有限责任、注销程序——本身都不是漏洞。它们是让千万家小公司能低成本开张、也能低成本退场的制度设计,绝大多数用到它们的人都在正常地做生意。
职业闭店人做的事,是把这套设计整个拿去卖。
一个人设卖给店主,两个名字卖给制度
到这里就能看清被供起来的那个东西是什么了。
新华社 5 月 12 日播发过一篇调查(记者程思琪、兰天鸣),讲上海警方侦破的一起新型案件。
在原店主眼里,来接手的人是「经验丰富、资源众多」的行业老手,有虚假履历可以展示;同伙里还有一位能给门店引流的「大网红」。
那位「大网红」的真实身份,报道里写得很清楚:一个征信差、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是被雇来的,虚构出引流能力,专门演给原店主看。
而真正去工商窗口签字、挂名当法定代表人的,是另外两个人。报道里的说法是「两名无偿还能力的『职业背债人』」。
一条流水线,两种商品。
「大网红」卖给原店主的,是实力幻觉:你看,接手的人有资源,店交给他不会砸在手里。
两名背债人卖给制度的,是一个名字:将来所有的债务、诉讼、强制执行都会指向它,而它背后什么都执行不到。
这就是因果被掉转的地方。
原店主以为:这些人很强,所以他们敢接手。
实际发生的是:有人「无偿还能力」,所以他被放在最前面签字。
在这条流水线上,「无偿还能力」不是缺点,是任职资格。
顺带说一句,这两个名字本身也是被招募来的。
整条流水线上需要制造的,只有那个人设。剩下的都是现成的:登记流程、注销程序、有限责任,全都摆在那儿。
原店主为这套分工付了两笔钱。据检察日报 6 月 9 日披露的案情,一位原经营者向对方支付了 20 万元学员预付费课业转让补偿款,另付中介费 8800 元。他买的是一次体面的退场。
而在同一条流水线的另一端,学员在续费。
把店拖垮,也是工序
老派的职业闭店人是收钱就跑。这一起是「两头骗」:一头骗原店主转让套现,一头收割学员学费。
检察日报披露的手法是这样的:接手后不把钱投入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拖欠工资、断缴社保,逼教职人员主动辞职;不计成本推销低价课,学费转入个人账户;恶意拖欠租金物业费——人为制造资金链断裂、师资流失、经营瘫痪的假象。
检方的指控是:不是店撑不住了才关门,而是先决定关门,再把店做成「撑不住」的样子。
检方认为最关键的是一个时间差——顾某早在 2025 年 4 月就联系了做转课业务的人,说自己准备接手 B 机构、后续关停需要帮忙安置转课。而他们真正接手 B 机构,是 2025 年 6 月。
谋划闭店,比接手早了两个月。
在这两个月里,家长在缴费。
一位家长 2025 年 3 月为孩子的美术课续费 15880 元,6 月机构闭店。他在人员变更时问过,得到的答复是「属于正常人事变动」。
新华社那篇调查里还有一位肖女士。孩子的美术培训机构突然关停,而她刚刚支付了 21250 元,购买了 150 节课程。
150 节这个数字值得单独说一句。教育部等六部门 2021 年 10 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 号)写着: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或 60 课时的费用。
一次性买 150 节,是这条上限的 2.5 倍。(教育部文件用的量词是「课时」,报道里用的是「节」,两份材料都没给换算关系,这个倍数按同口径粗算。)
规则写在那里四年了。这 150 节,还是一次性卖出去了。
这一起案子,半年内三家教培机构,600 余名消费者。检方审计认定共骗得 140 余万元——这个数里既有原店主的转让款,也有学员的学费。办案方还发现,超过 70% 的资金被用于偿还团伙成员债务和维持高消费。
数百名受害学员里,百余名家长最后接受了「转课」——而所谓转课资源,只是零散的免费试听课。
2026 年 3 月 25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判决:顾某有期徒刑 11 年,罚金 20 万元;韩某有期徒刑 10 年 6 个月,罚金 20 万元。韩某已上诉,这份判决尚未生效。
缝隙正在关上
三条路同时在走。要先说清楚的是,这套设计本身没有改,改的是它被滥用时的后果。
行政和登记这两条。2024 年 10 月 22 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全国首案:2 家闭店企业、3 家背债中介、2 名闭店人被立案调查,罚没 65.58 万元;另有 9 名自然人被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3 年内不得再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2025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几乎是照着这条流水线写的: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公司——前面那两个案子的核心动作,都在这一句里面。
民事这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2025 年 5 月 1 日施行,共 27 条。第十四条给了线下消费一个此前没有的权利: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同一条后面跟着一个但书: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这家经营者处、或者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
也就是说,这个「七日无理由」主要是给第一次办卡的人的。
前面那位续费 15880 元的家长,签的不是第一张合同——这一条正对着它的除外情形。何况他 3 月付款、6 月才出事,七日的窗口早关了。
两道门,都是关着的。
这条权利写得很实在。它管的是「当场被话术劝着办了卡」的那七天,管不了半年之后的闭店跑路。后者要走的是另一条路:刑事案件里的责令退赔。
同一份解释的第九条管另一类东西:排除退款权、约定记名卡遗失不补办、不合理限制转让合同债权,这三类格式条款一律无效。「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卡丢了不补」「不得转让他人」——这几行小字,从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就不作数了。
还有一条今年 10 月 1 日落地。《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6 年 7 月 31 日通过,2026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十六条要求:预付款要签书面合同,写明监管和退还方式;要给消费者一个快速便捷、能随时查余额和交易记录的渠道;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
提前三十日。
这条只管广东,也只管 10 月 1 日以后的事,前面那几个案子一个都套不上。但它把「什么时候必须告诉你」写成了一个具体数字。上海从 2019 年起就是这么写的——提前三十日;广东是又一个。
对照着看更清楚:北京的条例里,这一条写的是「应当及时」告知。
而「及时」是一个可以永远不到来的词。
同一件事,有的地方写三十日,有的地方写「及时」。这个差距已经存在了七年。
最后说一下这件事的量级。2024 年 9 月,经济日报刊过一篇文章,援引商务部测算:全国单用途预付卡各类发卡主体约 1900 万户,占商业预付卡的 75%,年发卡规模超 15 万亿元。
这是个转引的测算值,原文没标统计年份,所以下面这个除法只用来说明量级:15 万亿元摊到一年的 31536000 秒上,是每一秒钟约 47.6 万元,预存进别人的账户。它是年发卡规模,不是同时趴在商家账上的余额。
你充进去的那笔钱,就在这 15 万亿里面。
问题是,你说得出它现在还剩多少吗?
在你的账本上,那张卡不是「已经花掉的钱」
(先说清楚利益关系:我们自己做记账 App,下面这套记法就是做这个东西的时候总结出来的。它不依赖我们的产品——任何记账软件,或者一张表格,都能做。)
充值那一刻,钱是从你的账户里走了。但它没有变成消费。
它变成了一笔你借给商家的钱——无息,无担保,没有约定归还日期,而且你在债权人序列里通常排得很靠后。
合法的清算本来是要通知债权人的。北京那家瑜伽店的会员之所以连申报债权的机会都没有,是因为那份《清算报告》是假的——这也正是法院判薛某赔钱的理由。
大多数人的账本在这里会犯同一个错:充值 5000 元,记一笔 5000 元的支出,完事。然后每次去消费就不再记了。于是账上看起来你早就花完了,实际上你的钱还有一半押在别人那里,而你说不出具体是多少。
改一下记法就行,两步:充值那天记成账户之间的转移——钱从银行卡转到「某某健身房余额」这个账户,你的总资产不变;每次上课或者剃头,才从那个账户里扣出一笔真正的支出。
这样你随时能回答一个问题:现在还有多少钱,在别人手里。
(我们做的那个记账 App 叫 Cenno。)
这个数字知道了也不能保证店不关门。它只保证一件事:真出事那天,你报得出准确的金额,而不是「大概还有几千吧」。
回到开头那张卡。
下次你在一家店里碰到一个好得反常的折扣,它大概率只是促销。
别把「打折」当成那条分界线。判决里写的不只是打折——不付对价地承接、拖延工商变更、雇人挂名当法定代表人、许诺付租金水电延缓闭店,然后才是闭店前大肆低价卖卡。构成诈骗的是这一整套,不是其中任何一个动作。
打折本身不违法。一家真要倒闭的店清仓甩卖,那是它的自由。
而这一整套和那一个动作,在你签字的那一刻,长得一模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