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84.56%在网点问路,20.64%靠合同条款拿主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 年的金融素养问卷调查里,金融机构网点是消费者获取金融产品信息的第一大渠道,占 84.56%;说自己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的有 49.95%,但选产品时把条款当成拿主意依据的只有 20.64%,最常被选的是「根据经验和知识独自决定」58.04%。存款保险保的是「存款」两个字,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机构 50 万元以内全额赔——招牌挂在门口,不挂在柜台上卖的每一份合同上。

2026年9月24日 · 13 分钟读完

同一份报告里的三个数字

先说一件反常的事:同一批人最依赖的信息来源,和他们拍板时最少用到的依据,是同一份合同的两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投诉调解中心联合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做的《消费者金融素养问卷调查报告(2025)》里,有三个数字值得放在一起看。

第一个是 84.56%。报告写的是:金融机构网点是消费者获取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的主要渠道,占比 84.56%,排第一;第二位的互联网渠道是 48.24%。口径是「金融机构网点」,涵盖各类持牌机构,不只是银行。

第二个是 20.64%。报告问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怎么做决定:「根据经验和知识独自决定」占 58.04%,「咨询第三方专业人员」「咨询身边熟人」「参考营销人员的引导」分别占 39.74%、35.22% 和 33.38%;排最后两项的是「通过网络等进行信息的查询、比对」21.16%,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20.64%。

第三个是 49.95%。报告另有一节专门问读不读合同:49.95% 的消费者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38.41% 简要阅读,11.64% 不阅读。

三个数字摆在一起,结论不是「没人读合同」——接近一半的人说自己仔细读了。落差在别处:说自己会仔细读的接近一半,而把「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当成拿主意依据的只有五分之一。

读,和据此决定,是两件事。

顶上去的是 58.04% 那一项:靠「经验和知识独自决定」。

那这份经验和知识值多少分?全国消费者金融素养指数是 67.61,四个分项里最高的是金融知识 76.25,最低的是金融行为 54.28。

按年龄拆是一条倒 U 型曲线:30-39 岁最高 70.11,往两端走都在掉,60 岁以上最低 62.16。讲阅读合同那一节里还有一句直接的话:「从年龄维度看,年轻群体具有较好的阅读合同习惯,老年群体合同阅读习惯较差。」

顺带一提,84.56% 常被转述成「对网点的信赖度高达 84.56%」。报告原文没这么写,它写的是「占比最高,表明消费者对持牌金融机构和传统面对面交流方式的高度信赖」——一个是渠道占比,一个是对占比的解读。

招牌保的是「存款」两个字

把信任交给一块招牌,这件事本身不荒唐。招牌背后确实有制度。

《存款保险条例》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句很短:「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个限额还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二款给了口径: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限额以内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不是归零。

第四条划了范围:「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后面跟着但书,排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管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最后这项是开放的。

这块招牌的信用来自「存款」这两个字。

但招牌挂在门口,不挂在柜台上卖的每一份合同上。

一个人走进网点,信任覆盖了整个空间——大堂、工牌、公章、那台叫号机。而存款保险的保护只覆盖其中一部分业务。代销的保险、理财、基金,合同的相对方不是这家银行。

这里要把话说全:合同相对方不是银行,不等于银行只是个过路的。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写的是,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履行客户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要在合同里明确各自的责任,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规则其实要求空间也做区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仅限于在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及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本行自主运营且不依赖于其他机构的渠道设专区销售代销产品」;第三十三条要求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配上一句声明:「本产品由××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这是条文要求的。而对大堂里拿着号的人来说,柜台是同一个柜台,工牌是同一块工牌,公章是同一枚公章。

因果被掉转的是另一步:把「存款受保护」这个结论,当成了「在这里签的东西都受同一套保护」的原因。

950 元

有媒体报道过这样一起个案,以下细节均据该报道转述。

一位 68 岁的老人去银行网点办 1 万元存款。报道称,工作人员以「利息比存款高」「五年期满可取」推荐了一款产品,老人签了字。直到两年后家属核查才发现,那不是存单,是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年缴 1 万元、需连缴 5 年,赔付条件是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报道转述了合同现金价值表上的一个数:即使缴满五年再退保,也只能取回 5 万元本金和 950 元利息。

5 年,5 万元,950 元。

折成年化要小心:这 5 万元不是一次性放进去的,是分五年、每年 1 万元交进去的,每一笔的在账时间都不一样。假设每年年初缴 1 万元、第五年末拿回 50950 元,内部收益率大约是 0.63%。

拿什么比?这几年国有大行的五年期整存整取挂牌利率一路下行:2024 年 10 月 18 日降到 1.55%,2025 年 5 月 20 日再降到 1.30%。这里取区间里最低的 1.30%,也就是对保单最有利的那个算法。

按同样分五年、每年存 1 万元、都存到第五年末粗算,1.30% 单利对应的利息约 1950 元。这个口径其实还偏向存款一侧——五笔钱只有第一笔真存满五年;若全按一年期 0.95% 算,是 1425 元。

两头都比 950 元高。

按报道转述的这组数字算,「利息比存款高」的方向是反的。

还有一层更要紧的:退保拿回的是「现金价值」,不是已交保费。报道提到,保单价值涨到超过已交保费通常需要较长周期,前几年退保往往只能领回现金价值,而该数值往往远低于已交保费。950 元已经是缴满五年的数字——中途想拿回来,账更难看。

同一篇报道在梳理多地投诉案例时提到过一套反复出现的做法:把终身寿险、护理险这类产品说成「五年定期存款」,承诺高于定存的收益,回避「保险」二字,甚至用米油礼品拉近距离。等储户发现时往往已过犹豫期,而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推诿,维权困难。

为什么柜台愿意说那句话

把这件事只当成某一个销售人员的问题,就把问题讲小了。

2023 年 10 月,金融监管总局在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通报「报行合一」落地进展时说了一个数:初步估算,银保渠道的佣金费率较之前平均水平下降了约 30%。

这句话是从治理成效的角度说的,但它同时透露了一个价格:能一次性降下来三成的费率,此前的水平只会更高。保险公司肯为进入银行网点付出这样的费用,买的是什么,对照前面那个「网点是第一渠道」的占比,不难想见。

监管也在同一个方向上立了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金融机构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等,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

一条规章特意去写「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多半不是凭空设想出来的。监管自己给这部办法的定位是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是预防,不是追认。这两层放在一起看反而更结实:规则要防的事,通常不是想象出来的。

条文里出现了「六十五周岁」

先把时间说清楚:这部办法 2026 年 2 月 1 日才施行,管不到更早签下的合同;它管的是之后。

第十八条把一个年龄写进了正文:

「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

后半句还管到线上:「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的,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同一部办法第十三条列了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的禁止行为,第二项点名了一种具体做法:告知和风险提示不得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

「混淆存款、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是直接写在条文里的。

第一项管的是另一种手法:不得「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或者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

风险测评被别人代填、先签字后补评估——这不是读者的想象,是规章逐条列出来的禁止项。

更早一步的是《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通过营业网点做代销的,要按规定实施录音录像,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代销协议里要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回应的正是出事之后「该找谁」。

这些条文做的是同一件事:把「信任一块招牌」的成本,从签字的人身上,挪回到挂招牌的人身上。

回到那张凭证

那位老人拿回家的,是一张被当成存单的凭证。它在家里放了两年,直到家属核查才被翻出来。

这两年里,报告里那几个数字一直都在——84.56% 是走进那扇门的理由,20.64% 是签字时没有倚靠的东西。

把这段差距归给老人,是最省事也最没用的解释。缺口不在知识那一栏:全国金融知识平均分 76.25,金融行为平均分 54.28,四个分项里最高和最低的正好是这两项。

新规做的是另一件事:把注意义务压到卖东西的那一侧。如果 84.56% 的人确实是在网点获取信息的,这一压就压在了最要紧的地方。

代销办法在这件事上没有打折扣:它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写的是,「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客群,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加强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管理,强化风险提示」——没有附加任何关于产品风险高低的条件。

适当性办法则加了一个。第十八条写的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后面跟着四个字:高风险产品。而这四个字,整部办法只在这一条里出现过一次;别处第二十二条把投资型产品分了一级到五级风险,却没有把这套分级接到第十八条的那个词上。

那位老人当时 68 岁,而那笔销售发生在这两部办法都还不存在的时候。那份保单算不算「高风险产品」,条文没有写。